1、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执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拒执罪的犯罪主体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都可成为拒执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犯拒执罪的,必定要追究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追究“拒执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追究“拒执罪”的主要法律依据。
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还包括生效的诉讼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裁定等。
5、什么是“有能力执行”
“有能力执行”是指金钱给付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行为履行义务人有行为履行能力。既包括有履行全部义务的能力,也包括有履行部分义务的能力。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有能够履行义务的财产和收入,或者将收入用于其他开支,而不履行判决义务,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罪。包括有工程款收入、房屋出租收入、赔偿款收入、帐户上有资金往来,有归还他人借款、购置房屋、修建新房、房屋装修、购买车辆的行为、为子女婚嫁开支、将收入或存款用于个人消费、进行高消费等,不管被执行人对这些财产和收入的使用是否合法、正当,纵然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同样构成拒执罪。这样的情况在我们的执行案件中经常发生,实际上这是构成的行为,完全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6、什么是“拒不执行行为”
对抗性的作为行为、和消极逃避性的不作为行为,及对金钱给付、和行为义务的拒不执行,都是拒不执行的行为。如: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仍然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不按法院通知要求交付财物、证件、票据;对法院通知配合、协助执行的要求不理不睬等都是拒不执行。
7、拒执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凡是因拒执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均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列举了十二种“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8、怎样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因为拒执行为导致执行法院及执行人员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工作无法进行,不管是导致当时当次的执行活动无法进行,还是导致将来的执行活动无法进行,都是“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况。
9、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对“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
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