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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0日

地质灾害防治手册

地质灾害的定义及其类型

所谓地质灾害是指各种(天然的和人为的)地质作用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建设事业(人类的生存的发展)造成的危害。是地质作用与受灾对象(人、物、设施)相遭遇的结果。没有致灾作用,灾害无法发生;而若作用遇不到有价值的受灾对象,造不成损失,也不能称为灾害。致灾作用是主导因素,受灾对象是被动客体。

致灾地质作用又都是在一定的动力诱发下发生的。诱发动力有天然的,如降雨;也有人为的,如采矿、修路等。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日益增多,已逐渐成为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

地质灾害的种类很多,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常见的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六种类型。

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要领

一、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地质灾害最重要的致灾对象是人,人命关天,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对人的危害,是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头等大事。要重点抓好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做到不疏忽一个环节,不放过一个隐患点。

二、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防止致灾地质作用发生一般是指预防,也就是在日常的工程活动中特别是在易于诱发地质灾害的环境条件下,尽可能避免破坏,并注意增强地质环境的原有安全稳定状态,以免诱发地质灾害。避免致灾地质作用与受灾对象遭遇又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主动避免就是不让受灾对象向已有或可能的危险区内进驻,这可称为“躲避”。被动避免则是将已处于危险区内的受灾对象撤出危险区,可称之为“撤离”。当不能或不宜采用躲避或撤离的办法来避免遭遇时(躲不开或撤不走,或两者的代价高于用工程治理来消除灾害危险时),则进行灾害的工程治理。治理的总原则是要早治。

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需要专业队伍与当地群众相结合,技术业务与行政措施并重。

地质灾害防治是科学技术很强的工作,首先是其防治工程必须完成很具体技术工作才能获得预期效果,预防、躲避 、撤离等非工程措施的采取,也都要在通过科学调查研究形成的正确的预防办法、准确的险情判断及合理险区划分的基础上进行。所以必须有足够数量和水平的专业队伍从事高技术业务工作。另一方面,地质灾害常广泛出现于山野、城乡及矿山井巷,其初步征兆或发展变化常被当地群众所首先目睹。而灾害伤亡对象也多为当地群众。在地质灾害多发区,广大群众对灾害险情常有很高的警觉,有的还有一定的防治经验。只有让有关群众掌握相应的灾害防治知识并积极参与,才能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完成。此外,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地方基层干部乃至有关领导,一定要对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比较深刻的认识,才能保证组织管理工作的正确、有力,减少决策失误。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要依靠各级政府,并涉及很多有关行业,需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关系和工作制度。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并制定、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以便通过行政手段动员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中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的网络体系。

五、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按客观规律办事,切实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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